25歲的王某某是尖草坪區小商品批發市場一家玩具店的老板,為了獲利,他從網上進購了29支“仿真槍”售賣,但這些“仿真槍”具有殺傷力,是國家嚴令打擊的槍支。為此,10月9日,王某某和購槍“二道販子”王某分別被杏花嶺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和5年半。2010年年初,王某某無意從網上看到一則信息:“出售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仿真槍”時,想到了老客戶王某常跟他提到一些槍支愛好者熱衷收藏這類仿真槍的事,王某某雖然不清楚這類槍是不是國家嚴厲打擊查處的槍支,但他也知道這種搶不允許賣,可是在利益的誘惑下,他還是決定鋌而走險。
同年4月,王某某從網絡賣家手中花數千元購買了29支各種型號的“仿真槍”,并通過物流運送回太原,藏到自己在西澗河村一小區的家中。之后,他聯系王某來驗貨,并將8支賣給了王某。隨后,王某將其中4支分別轉售他人,從中獲利。經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很快將王某某和王某抓獲,并從王某某家中和玩具店庫房內收繳21支“仿真槍”,王某某賣給王某的8支槍支也被查獲。經公安部門鑒定:上述29支“仿真槍”均屬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法院認為,王某某非法買賣、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且非法持有槍支21支,系情節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應數罪并罰。王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鑒于其在到案后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王某某,屬立功表現,對其給予從輕處罰。(記者王君通訊員武帥)
說法:
辦案法官介紹,依據《槍支管理法》第46條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的,依照《刑法》等法規,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