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市場商位使用權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商位使用權轉讓、轉租流轉機制,制止擅自轉讓、轉租商位使用權等違規違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確保商位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繁榮,根據《市場商位使用權轉讓、轉租管理規定》,并參照《市場商位使用權轉讓、轉租管理規定》,結合市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商位分類
第一條 市場商位分為三種類型:
1、定向安排的商位。指根據市場招商政策,安排取得使用權的商位。
2、招投標的商位。指通過投標(定向投標)等形式取得使用權的商位。
3、定向招商的商位。指享有產權人招商優惠政策,由產權人定向招商引進取得使用權的商位。
二、商位使用權的轉讓和轉租
第二條 商位使用權的轉讓。經產權人同意,商位使用人在使用期內將商位使用權一次性全部轉讓給他人并變更商位使用權人。
第三條 商位使用權的轉租。經產權人同意,商位使用人在使用期內將商位使用權一次或分次轉租他人,產權人對轉租情況登記備案,按原商位有償使用協議和本細則實施管理。
三、商位使用權的轉讓、轉租的手續
第四條 商位使用權的轉讓。
1、定向安排商位。使用權確需轉讓,使用人必須向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依據,經產權人審批同意后,使用人與受讓人方可按本條第5款之規定的程序辦理轉讓手續。
定向安排商位使用權轉讓,產權人相應調整收取商位使用費。標準為:使用人第一次轉讓,商位使用費標準參照原協議執行;之后該商位使用權每轉讓一次,商位使用費在上一次轉讓基礎上增加20%。
2、招投標商位。使用權確需轉讓,使用人必須向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依據,經產權人審批同意后,使用人與受讓人方可按本條第5款之規定的程序辦理轉讓手續。
3、定向招商的商位。商位使用權不得轉讓。
4、商位轉讓的最小單位為Ⅱ型商位;其中,原商位有償使用協議簽定商位為一個Ⅰ型的,不予辦理分拆轉讓手續。原商位有償使用協議簽訂商位為多個Ⅰ型商位的,允許分拆成多個Ⅰ型商位轉讓。
5、商位使用權轉讓手續辦理程序
(1)申請咨詢。需轉讓商位使用權的使用人,帶商位證、商位有償使用協議書、商位使用費發票、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到市場服務大廳咨詢確認商位使用權是否可轉讓。
(2)信息發布。經產權人確認可轉讓使用權的商位,在商位轉讓登記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后,由產權人在市場商位信息欄、市場網站上張貼和發布轉讓信息。
(3)審批登記。使用人與受讓人達成商位使用權轉讓意向后,帶商位證、原商位有償使用協議書、商位使用費發票、雙方轉讓協議原件、雙方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到市場服務大廳如實填寫商位使用權轉讓審批表。
(4)變更協議。經產權人審核同意轉讓后,受讓人與產權人重新簽訂新的商位有期有償使用協議書,重新辦理商位證;同時,產權人收回原使用人商位有償使用協議并終止作廢。
受讓人憑商位證、商位有期有償使用協議書、身份證等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證照。
第五條 商位使用權的轉租。
1、定向安排商位。使用權確需轉租,使用人必須向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依據,經產權人審批同意后按本條第6款規定的程序辦理轉租手續。
2、招投標商位。使用權確需轉租,使用人必須向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依據,經產權人審批同意后按本條第6款規定的程序辦理轉租手續。
3、定向招商商位。商位使用權不得轉租。
4、商位使用權轉租的最小單位為Ⅱ型商位。
5、產權人對商位使用權轉租使用情況嚴格督查,并每季一次在市場信息欄上進行公示。對公示有異議的,商位使用人可向產權人提出核查申請。
6、商位使用權轉租辦理程序
(1)申請咨詢。需轉租商位使用權的使用人,帶商位證、商位有償使用協議書、商位使用費發票、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到市場服務大廳咨詢確認商位使用權是否可轉租。
(2)信息發布。經產權人確認可轉租使用權的商位,在商位轉租登記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后,由產權人在市場商位信息欄、市場網站上張貼和發布轉租信息。
(3)審批登記。使用人與受租人達成意向后,帶商位證、商位有償使用協議書、雙方租賃協議原件、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市場商位使用權轉租登記處如實填寫轉租審批表。
(4)辦理臨時商位證。經產權人審核同意轉租后,受租人憑使用人原商位證、本人身份證、轉租審批表等證件,到市場服務大廳辦理臨時商位證。產權人對使用人轉租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受租人憑臨時商位證、雙方租賃協議原件、身份證等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證照。
第六條 商位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人與使用人的《商位有期有償使用協議書》自行終止,產權人無償收回商位使用權,沒收商位使用權履約保證金,并按協議書的規定條款進行處理。
1、協議約定不得轉讓、轉租使用權的商位,使用人轉讓、轉租的;
2、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3、嚴重違法違規經營的;
4、擾亂市場秩序,對市場形象或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
5、按市場《誠信文明經營積分制度》規定考核,年度內扣滿20分的或使用期內扣滿30分的;
6、重新簽訂商位有期有償使用協議后,商位使用權轉租累計時間等于或大于使用期限五分之三的(五分之三是指該商位重新簽訂新的使用協議后,一次或數次轉讓之間所有轉租時間的累計)。
第七條 商位使用權收回的辦理
1、對違反第六條之規定的商位,產權人會同相關部門核實后,在市場信息欄予以公示。
2、公示三天無異議的商位,產權人出具收回商位使用權通知書,以書面、掛號信形式送達商位使用人。
3、通知書發出后,三天內辦理結算交接,產權人按規定收回商位使用權。
第八條 單方辦理商位轉租手續
商位使用人轉租商位時未向產權人提出申請,受租人也可憑雙方的租賃協議書或租金收條、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證件單方面向產權人提出申請。
1、經產權人及相關部門現場核實情況屬實的,在當地報紙上予以公示。
2、自公示之日起20天(含20天)內,商位使用人未向產權人提出異議,也沒有及時與受租人一起到產權人處辦理轉租手續的,按擅自轉租處理,該處理意見記錄存檔。
3、自公示之日起20天后,受租人本人保證所提供的資料屬實,出具保證書,交納誠信保證金1萬元后,到市場服務大廳辦理轉租手續。
4、公示有異議的,由產權人會同相關部門、商會組織重新復核后按實際認定結果辦理。
第九條 商位證的驗審
產權人規定每年三月份對市場商位證進行驗審。
1、商位證的驗審
⑴商位使用人情況登記。
⑵商位轉租、轉讓情況登記驗審。
⑶誠信文明經營情況登記、審核。
2、逾期未辦理驗審商位證的處理
⑴在市場信息欄里予以公示。
⑵自公示之日起30天(含30天)內,未辦理驗審手續的,按誠信文明積分有關規定,扣2分。
⑶公示30天后未辦理驗審手續的,按誠信文明積分有關規定,扣3分。
3、商位證驗審的管理
對驗審后出租、轉讓商位使用權的有關情況,在市場信息欄、市場供求信息欄予以公示。
第十條 收回使用權商位的招商。
收回使用權的商位,全部采用公開招商定位的方式。
1、1-3樓商位。面向同類行業,由辦理過一年以上(含一年)臨時商位證,現仍實際經營的受租人公開招商。
2、采購中心商位。分樓層,面向同類行業的國內外貿易公司、外商駐義機構、中介機構、生產企業(公司)公開招商。
3、生產企業直銷中心商位。面向國內規模、品牌生產企業公開招商。
4、臺商館商位。招商對象必須是臺、港商的生產企業。
第十一條 商位使用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
1、為確保商位使用權的規范管理和有序流轉,建立商位使用履約保證金制度。
2、履約保證金金額。按商位有償使用協議約定執行。
3、商位使用人在使用期內違反本規定和場規場約的,用履約保證金抵付違規違約賠償,履約保證金不足以賠償損失時,其不足部分的賠償由商位使用人用現金付足。使用期內發生違規違約賠償,商位使用人應在賠償發生日起10日內補足本協議約定的履約保證金。
4、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賠付按協議的約定執行。
四、其他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XX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