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市場商位使用權管理,建立并完善商位使用權轉讓、轉租流轉機制,制止擅自轉讓、轉租商位使用權等違規違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確保商位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繁榮,特制定本規定。
一、商位分類
第一條 市場商位分為三種類型:
1、定向安排的商位。指根據市場招商政策,安排取得使用權的商位。
2、招投標的商位。指通過投標(定向投標)等形式取得使用權的商位。
3、定向招商的商位。指享有產權人招商優惠政策,由產權人定向招商引進取得使用權的商位。
二、商位使用權的轉讓和轉租
第二條 商位使用權的轉讓。經產權人同意,商位使用人在使用期內將商位使用權一次性全部轉讓給他人并變更商位使用權人。
第三條 商位使用權的轉租。經產權人同意,商位使用人在使用期內將商位使用權一次或分次轉租給他人,按原商位有償使用協議實施管理。
三、商位使用權轉讓、轉租的手續和程序
第四條 商位使用權的轉讓。
1、定向安排商位。使用權確需轉讓,使用人必須向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依據,經產權人審批同意后,辦理商位使用權轉讓手續。
定向安排商位使用權轉讓,產權人相應調整商位使用費。標準為:使用人第一次轉讓,商位使用費標準參照原協議執行;之后該商位使用權每轉讓一次,商位使用費在上一次轉讓基礎上增加20%。
2、招投標商位。使用權確需轉讓,使用人必須向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依據,經產權人審批同意后,辦理商位使用權轉讓手續。
3、定向招商商位。商位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五條 商位使用權的轉租。
1、定向安排商位。使用權確需轉租,使用人必須向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依據,經產權人審批同意后辦理轉租手續。
2、招投標商位。使用權確需轉租,使用人必須向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依據,經產權人審批同意后辦理轉租手續。
3、定向招商商位。商位使用權不得轉租。
4、按規定使用權可以轉租的商位。商位使用人未向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受租人可憑轉租的相關依據,單方向產權人提出申請,經產權人同意,并在當地報紙公示無異議后,予以辦理轉租確認手續。
第六條 商位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人與使用人的《商位有償使用協議書》自行終止,產權人無償收回商位使用權。
1、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協議約定、場規場約的;
2、商位有償使用協議書約定不得轉讓、轉租使用權的商位,使用人轉讓、轉租的;
3、重新簽訂商位有期有償使用協議后,商位使用權轉租累計時間等于或大于協議使用期限五分之三的(五分之三是指該商位重新簽訂新的使用協議后,一次或數次轉讓之間所有轉租時間的累計)。
第七條 商位使用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
為確保商位使用權的規范管理和有序流轉,建立商位使用履約保證金制度。商位使用人在使用期內違反本規定,相應扣除履約保證金。
第八條 商位使用權轉租情況登記備案。
對轉租使用權的商位,分別按主動申請同意轉租、受租人單方申請同意轉租及擅自轉租等不同情況進行歸類、登記、建檔。
四、其它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市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