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一群人舉著白色條幅,聚在晨報大廈的入口。條幅上寫著:“誤導讀者消費者”……
引得路人紛紛側目。
來訪的30余人,他們自稱是“義烏小商品城的人員”。“就是這個事嗎?”一名男子說。“我也不太清楚……”另一男子說。“管那么些干啥?在這待著就是,到點咱們就走。”又有一人插話道。看到有人從他們身邊經過,三人立刻停止了談話。“晚上去哪兒吃飯?”“不知道呢,跟著大部隊走唄。”
根據穿著談吐很難分辨來訪者的身份,來自“小義烏”的何種崗位。業戶?管理人員?保安?除了幾次起哄外,他們之間大多數時間都看起來像是陌生人,甚至幾個人不時湊在一起,相互打聽著對方來自哪里。
16:00許,在幾名男子的鼓動下,十余名來訪者試圖闖入晨報辦公區,被在現場維持秩序的民警和大廈保安攔住。
幾分鐘后, 一行人陸續離開,先后動用了十余輛出租車。
他們走后,地面上滿是煙頭、果皮、火腿腸皮、塑料袋、礦泉水瓶……
12月30日11:00,他們又來了。
同樣是堵在大門口,同樣是“一腔怒火”。比起前一天,來訪隊伍的人數有所增加,并且有一些新面孔。
就在他們抵達晨報大廈前2個小時,本報記者已經在“小義烏”在眾多業主間展開采訪。“我的個人身份請保密,今天他們還會去。”接受采訪時,很多業主說。
“每次我們業戶的利益受到損害,晨報總會站出來伸張正義。這次,我想替晨報說句公道話。
“發生火災,我們是可以理解的,大家提高警惕共同面對也沒什么,不該去晨報鬧事。說誰去了就給50元錢……”
18:00許,本報記者采訪幾名業主后整個事件的脈絡變得更清晰:根本不是自發,有個組織在通知,去了每人給50元錢。
“先是今天9:00多,一些商場的人下來召集人員,結果業戶們都不愿意去。第二次提出,去的每人給50元錢,還報銷來回車費,但也沒有聚集多少人。聽說后來還從勞務市場上雇了一些人。”一名業主說,有個別參加的業戶估計也是迫于無奈,畢竟在商場里經營,受人管。
“召集的人說要去魯中晨報社去說理,為了那篇火災的報道。我們覺得很奇怪,著火是事實,說什么理去?”
據多名知情的業戶介紹,對于來晨報“說理”的業戶,商場方不但承諾給出每天50元的酬勞,報銷來回車費。并且在每天的“活動”結束后,還會聚餐。
20:30,記者再次與一名“說理”隊伍成員取得聯系,“連續兩天的酬勞還沒有發放,發錢方承諾,等到3天的‘活動’結束后,一起發放。不過我明天真的不去了,不值!”
又來了!一如預期!
數輛出租車載著大隊人馬,抵達魯中晨報,他們需要做的工作和昨天一樣:拉著橫幅,嬉笑打鬧。
你們來魯中晨報做什么?有什么任務?需要達到什么目的?
說笑著,或左或右地站著,看著進進出出的人們,好像眼前發生的事情和他們并沒有關系。也是,關系本來也不大,畢竟是承諾給他們50元出場費的。
50元,報銷車費,晚上請吃飯……
待遇等同于群眾演員,只是價碼比群眾演員低了一些,因為天太冷,據說現在北方群眾演員的價格是100元。
中午時分,是大家吃飯的時候,進出魯中晨報的人比較多,這是表演的好時機。很可惜他們的舉動反而引起了多個單位的反感,“連續兩天,對事實報道進行攻擊,太過分了”。
必須要說的是,魯中晨報在整個事件中保持著高度克制,并沒有被為所欲為的邪惡所嚇倒,沒有被權勢與金錢的進攻所嚇倒,一如魯中晨報十年來一慣堅持的,說真話,說實話,為社會擔當,為讀者負責。當正義成為勢力的犧牲品,當壓力擊穿了做人的良知和道德底線,媒體不能說真話,那媒體存在的意義何在?我們又如何對得起肩負的社會責任?
原本真實發生的火災,為什么會有人想盡一切辦法去隱瞞?他們到底要隱瞞什么?一次小火災的背后還有什么更驚人的內幕?拜托,已經錯了一次,為什么還要步步錯下去?在現實生活中,一個謊言的出爐,必定會有多個謊言來支撐,欲蓋彌彰。
就此打住吧,別再錯下去,重新把重點拉回自己的本職工作中去。請明確自己的工作范圍,讓廣大花了大價錢的業主得到實惠才是第一位的,所有試圖把自己工作中的失誤和錯誤人為地轉嫁到媒體身上都是徒勞的。
別說每天50元雇人,就是500元雇人也改變不了正義的方向。
寒風凜冽,外面太冷,魯中晨報請大家進到大廳來感受溫暖。
因為進入年底,各項工作都太忙,很對不起,我們要為幾十萬魯中讀者服務,而怠慢了這些來專門為魯中晨報“站崗”的兄弟,在這里再說一聲對不起。今天再來,親愛的兄弟們,魯中晨報將保證為你們送去熱水,說到做到,這是一個負責任媒體的義務,當然從法律的角度說你們確實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
當然你們每次走后留下的煙頭、塑料袋、瓜子皮……會給晨報的清潔工作帶來一些困難,希望你們最好講究一下環境衛生,畢竟這里是文化單位,一個好的環境,是整個淄博人民一直不懈追求的。
聽說白天“站完崗”,晚上還要撮一頓,臨走的時候還要像趙本山和宋丹丹的小品,“誰把來回的車票給報了啊。”這真越來越像一個笑話,流動的笑話。
黑夜之后,又迎來了一個明亮的天空。今天呢?會是一番怎樣的情景?寒風中還會出現那些“50元兄弟”嗎?
哦,忘了說一聲,今天天氣不錯,適宜出行。
■ 專家觀點
北京兆君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廖輝: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首要分子將“依法追責”
北京兆君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廖輝表示,《刑法》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同時,根據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眾成仁和律師集團張子正律師:
參與尋釁滋事主要骨干
也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在當前,以不正當理由進行堵門、擾亂公共秩序,已成為少數人無理取鬧的方式之一。”張子正律師說,因為參與者人數較多,許多政府部門遇此情況往往會面對無所適從的尷尬,“其實,在《刑法》中早有對擾亂公共秩序的首要分子的處罰規定。”
“在《刑法》中,還有一條獨立的罪名是尋釁滋事罪。”張子正律師稱,尋釁滋事罪并不會對滋事這一群體本身進行懲罰,而是對尋釁滋事的授意人制約,“一般來說就是對方的法人代表或者高層主管領導,而參與尋釁滋事的主要骨干,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碩士李志強:
聚眾擾亂機關單位秩序
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國務院《信訪條例》也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否則要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