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立法。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通過制定《批發市場法》,將批發市場納入法治軌道。《批發市場法》對農產品批發市場從成立申請、投資募集、設施要求、交易商資格、交易方式到市場管理主體、政府支持等方面都做了詳細規定,其中一個突出特點是將農產品批發市場列為公益性事業,并規定了政府支持的責任和義務。
2、制定規劃。日本、韓國政府依據《批發市場法》制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規劃,以避免重復建設,確保農產品流通效率和合理化。如日本中央批發市場發展規劃及其市場設立需經農林水產大臣批準,同時要接受食品流通審議會的審議;地方批發市場發展規劃及其市場設立也須報經地方政府審批,并提交農林水產大臣備案。批發市場規劃一般每五年修訂一次。韓國政府也依法制定市場發展規劃,并于上世紀七十年代利用世界銀行貸款規劃建設了32家公營批發市場。
3、政策支持。很多發達國家和地區均以法律形式將農產品批發市場列為重要公益性事業,并給予強有力的政策支持。日本共有中央批發市場87家、地方批發市場1513家,中央政府對中央批發市場投資補助高達40%,對地方批發市場投資補助20%。2000年財政用于批發市場投資補助資金100億日元,其中用于中央批發市場80億日元,地方批發市場20億日元。韓國公營批發市場32家(中央批發市場8家,地方批發市場24家),全部由地方政府投資建設;一般法定批發市場19家,政府也給予一定的投資補助。法國政府共設立了23家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如巴黎倫吉斯果菜批發市場是法國最大的公益性市場,當初投資10億法郎,其中國家投資56.85%,巴黎所在省、巴黎市政府、巴黎銀行共占28.5%,私營批發商、市場工會組織占13.9%。加拿大安大略省農產品批發市場建立于1954年,當初投資5000萬加元全部由政府投入,政府還以法律明確該批發市場是非盈利性組織,批發市場開辦者僅收取低廉的設施租賃費且不需繳納稅收。正是由于這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將農產品批發市場定性為公益性事業,政府除投資支持外,還給予土地、稅收等方面的支持。如我國臺灣地區《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的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或依現值出售;所需的私有土地,由政府協助洽購或依法申請征收,并將之視為農業用地,享受各種優惠政策;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土地及房屋,減半征收房屋稅、地價稅;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免征印花稅及營業稅。加拿大安大略省農產品批發市場、巴黎倫吉斯果菜批發市場內經銷商雖需向政府納稅,但由于批發市場是具有公益性質的非盈利組織,則不需納稅。
4、嚴格市場準入。發達國家都對進入批發市場的交易商有嚴格的限制,不允許非交易者直接進場交易。日本、韓國《批發市場法》規定批發市場內部一般有三類流通組織:一是接受生產者的委托拍賣商品的批發商,政府需就其經營業務、資產規模、保證金以及業務轉讓、合并等業務進行嚴格審核;二是從批發商中購進貨物然后再銷售給零售商或大的消費團體的中間批發商,在市場內擁有固定門店,需要得到市場開辦者的許可;三是具有一定規模的零售組織、販運商、消費團體等買賣參加者。如日本東京大田市場,蔬菜、水果部有批發商5家、中間批發商192家、買賣參加者17210名;韓國漢城可樂洞市場的水產部有批發商3家、中間批發商399家、買賣參加者9名。我國臺灣地區《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也鼓勵分散農戶成立農民團體,并規定農民團體組建的法人可以享受補助、稅收優惠,從而以法律形式引導交易主體提高組織化程度。美國也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市場內批發商的數量一般并不多。如美國洛杉磯蔬菜水果批發市場批發商僅25家,但這些批發商實力雄厚,經營規模大,能夠為眾多的超市、連鎖店、中小零售商以及食品企業提供品種齊全、大批量的商品。
5、交易方式先進。由于拍賣可以實現農產品質量等級化、重量標準化、包裝規格化以及檢驗檢測制度化,同時可以提高交易速度、形成公開透明的交易價格,很多發達國家和地區法律都規定大部分農產品都要進入拍賣市場。如日本大阪市中央批發市場90%的鮮活農產品都經過拍賣成交,只有10%實行對手交易;荷蘭的阿司米爾花卉拍賣市場是世界上最大的花卉交易中心,荷蘭出口的花卉中有一半以上是通過這個拍賣市場銷售出去的。但與此同時,由于拍賣需由批發商拍賣給中間批發商,再由中間批發商銷售給買賣參加者或零售商,造成銷售環節多,交易商希望減少中間環節,試行直接對手交易,拍賣交易有下降趨勢。如日本東京中央批發市場目前約70%實行對手交易,30%通過拍賣完成;韓國釜山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對手交易份額也達到了20%。
6、中介組織作用大。日本農協是根據1974年國會通過的《農業協同組織法》,由農戶自愿聯合起來并具有強大經濟實力、遍及全國的群眾經濟組織,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后以及農資供應、農業金融、保險等各種服務。韓國水果蔬菜流通協會是一個介于政府與市場之間的行業組織,全國有很多分會。農民只負責農產品種植,協會負責收購與拍賣,與農民實現利益共享。美國蔬菜水果協會作為溝通政府與生產者和經營者的橋梁,與日本、韓國農協“大包大攬”有所不同,主要任務是協調各方關系、加強信息交流、提供咨詢服務,為蔬菜水果流通和批發市場的有效運行提供了保證,提高了批發市場的交易水平和運行效率。